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行动更加自觉,有力地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择优整理形成《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不断提高法治意识。
附件:《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
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合成材料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合成材料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督促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2、未督促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乙炔氧气瓶存放距离不足,存放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管道固定方式不正确,使用铁线捆绑,且软管存在破损;5、在锅炉房设置为维修车间,堆放无关杂物;6、锅炉房外气瓶管道暴露在露,存在生锈破损的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清连)应急现记〔2023〕执法-28号、现场照片证据4份,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急责改〔2023〕执法-4号。2023年4月24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毕某、主要负责人罗某的问话笔录,证实该企业存在以上6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一)关于对某合成材料公司以下 4 项事故隐患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1、未督促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2、乙炔氧气瓶存放距离不足,存放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管道固定方式不正确,使用铁线捆绑,且软管存在破损; 3、在锅炉房设置为维修车间,堆放无关杂物; 4、锅炉房外气瓶管道暴露在露天,存在生锈破损的隐患。以上四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定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对某合成材料公司以下2项事故隐患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1、未督促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上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企业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对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往往忽略了,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做到及时记录,及时整改,且一线从业人员往往不清楚隐患在哪里,因为企业没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公示,企业员工的参与感不足,对经常性的隐患再次发生时,未能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企业应该加大宣传通报,提高一线员工对隐患的判断力,治理能力,在企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人人参与其中。